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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卫生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中有关条款的规定,对从事食品生产、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工作服务人员,必须定期进行体检。目的是监测这类人员有无传染病,以阻断此类病原体在食品、物品间的污染以及公共场所的接触传播。凡经健康体检,查出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、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、公共卫生的病人,不得从事这类工作,以达到净化此类行业内的传染源的目的。针对上述健康监测体检对象,本体检中心实施的检查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:既往病史询问、心肺肝脾内科检查、血液(肝功能、乙肝表面抗原)检查,大便(菌痢、伤寒等病原体)培养检查、皮肤病检查等。

联系电话:0791-6363515

 

 
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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